個體戶可否申請辦理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
能夠以個體戶可依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要求,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57號)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相關起征點下列個體戶不允許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的要求,個體戶可依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要求,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這給與中小企業大量的決定權,有利于中小企業隨意選擇不一樣的商務接待目標,適用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為適合大限度適用中小企業發展趨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57號)確立,針對所得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票所得稅增值稅專票交納的稅金,在將所得稅增值稅專票所有聯次討回或是按照規定出具紅色字體增值稅專票后,能夠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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