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購買發票
凡需購領發票的,納稅人必須使用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刻制的發票專用章;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持(1)經辦人身份證明;(2)稅務登記證副本;(3)《辦稅員證》;(4)發票專用章;(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提出書面購領發票申請,并據實填定《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辦稅服務廳發票管理窗口人員收到納稅購領發票審批資料后的當日,核定其購票的品種及其月用票量,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打印和發放《南京市統一普通發票領購手冊》,同時根據納稅人《統一普通發票領購手冊》限定的購領發票種類、數量發售發票;同城不單獨納稅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所使用的發票應由其總機構供給,而不能直接向地稅局申請購領發票。
實行驗舊售新辦法,即由購票人填寫《發票購領申請單》,發票管理窗口對其上期使用過的發票存根予以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憑納稅人持的《發票領購單》和《辦稅員證》,按購用手冊上核定的品種及數量限量供票。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發票處罰規定程序辦理后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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